中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8-07点击量:1396次

 

院各门:

为了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把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的方针,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基层,为我院可持续健康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方面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实效和解决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

1、根据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对象: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副总、院二级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2、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领导班子副职由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谈话,人力资源部、政工部负责人参加。

3、院副总和院二级部门负责人由院党政主要领导、院领导班子副职分别负责谈话,人力资源部、政工部派人参加。

4、相关人员谈话,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院纪委、政工部、人力资源部直接谈话。

四、谈话内容

1、主谈话人对被谈话人了解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讲话精神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情况;认真落实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核实群众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征求约谈对象对院里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听取对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3、主谈话人针对个人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今后的廉政建设要求。

五、谈话要求

   廉政约谈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院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分别约谈一次领导班子副职、院副总、院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院领导班子副职每年至少分别约谈一次分管的院副总和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并给以指导。

    1、任职谈话。对二级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换岗交流、下派挂职,任职之前需提出任职要求及廉政要求的谈话。

    2、提醒谈话。群众来信来访或在考察中对干部有反映时,需要提醒谈话对象引以为戒,加强自律。

    3、帮助谈话。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组织上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原因,纠正失误,明确努力方向。

    4、批评谈话。二级部门班子不够团结,需要帮助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加团结,对影响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5、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6、组织上认为需要的其他谈话。

六、谈话制度

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帮助谈话和批评谈话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并由专人做好记录。

诫勉谈话由院政工部根据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拟办意见,报院纪委书记审批,谈话时纪委派专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本规定由院纪委、政工部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9日

抄  送:

院 领 导

中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委员会         2015619日印制